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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制零售商品条码时应按照国家标准GB12904-2008《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》的要求,遵循唯一性、无含义性、稳定性编码原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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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制零售商品条码时应按照国家标准GB12904-2008《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》的要求,遵循唯一性、无含义性、稳定性编码原则。
 
其中的稳定性原则,即零售商品条码一旦分配,若商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,就应保持不变,无论是长期连续生产,还是间断式生产,都必须采用相同的商品条码。反之,则需要分配新的商品条码。通常情况下,商品的基本特征包括商品名称、商标、种类、规格、数量、包装类型等产品特征。
 
对于绝大多数不同种类的商品来说,它们的商品条码都是不相同的,即一种商品条码对应着一种商品。但是,当某种商品的包装或其他元素发生变化时,商品条码可能不发生变化,即同一种商品条码对应着改变前后的两种商品。比如,当商品的外观设计部具有描述或者标识商品的作用,而且外观设计(如颜色、字体、大小等)的变化不会引起商品货架标签的改变,那么外观改变后商品条码便不需改变。或者,当商品发生体积、净重、包装材料等因素发生微小变化时,商品条码也不需改变。
 
但是,当商品的名称、描述商品的文字发生改变,且这种改变对商品的销售发生影响时,厂家就需要为商品配备新的商品条码。或者,当商品的配方、名称等发生变化时,这些变化属于重大变化,需要为商品印制新的商品条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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